未经许可网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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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下,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网络传播方式。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上载他人作品传播、不付报酬的行为,属侵犯他人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同时,2006年最高法院又对上述《解释》作出修改,第一条中就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在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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