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这里所指的中国单位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成立而具有我国国籍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还包括依我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里所指的外国人亦作广义的理解,即指所有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