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第22批)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生效日期:2016-04-08

补贴对象: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区(县)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认定指标:   1.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2.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60人;   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补贴金额:企业类型不同,补贴金额不同

政策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第22批)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沪经信技〔2016〕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建立和发展企业技术中心,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技〔2015〕214号),现就组织开展2016年度(第22批)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区(县)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认定指标:
1.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2.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60人;
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二、申报办法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部门,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所属企业通过网上和书面并举的方式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
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 ),按要求填写相关表单并提交附件证明材料。网上申报时间4月20日-5月20日。
(二)书面申报
企业网上成功提交相关材料后,应在线打印具有“SHEITC”水印的申报材料,连同相关的附件证明材料一并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进步处;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报送。
材料受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材料送达地址: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市经济信息化委5号、6号窗口
材料受理时间:5月26日-5月27日,10:00-17:00。
三、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朱镕 电话:23112746
(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周冰沁 电话:18121388227
倪晓杰 电话:18121388228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区(县)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认定指标:
1.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2.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60人;
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扶持力度

企业类型不同,补贴金额不同

申请流程

二、申报办法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部门,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所属企业通过网上和书面并举的方式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
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 ),按要求填写相关表单并提交附件证明材料。网上申报时间4月20日-5月20日。
(二)书面申报
企业网上成功提交相关材料后,应在线打印具有“SHEITC”水印的申报材料,连同相关的附件证明材料一并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进步处;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报送。
材料受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材料送达地址: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市经济信息化委5号、6号窗口
材料受理时间:5月26日-5月27日,10:00-17:00。

申请材料

(一)网上申报
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 ),按要求填写相关表单并提交附件证明材料。网上申报时间4月20日-5月20日。
(二)书面申报
企业网上成功提交相关材料后,应在线打印具有“SHEITC”水印的申报材料,连同相关的附件证明材料一并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进步处;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报送。

受理服务

三、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朱镕 电话:23112746
(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周冰沁 电话:18121388227
倪晓杰 电话:18121388228

政策依据

沪经信技〔2016〕168号、《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技〔2015〕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