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生效日期:2015-01-18

补贴对象:中小企业

补贴金额:企业状况不同金额不同

政策原文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告知单

    

    一、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 (沪科〔2015〕213号)

    二、主要优惠政策

    1、技术创新项目:创新资金一次性定额补助10万元/项。

2、投资前保障项目:支持金额为企业实际获得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30万元/项。优先支持上年度本市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胜企业。

3、投资后保障项目:支持金额为企业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项。优先支持上年度本市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胜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服务等业务,无知识产权纠纷,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工商注册时间2010年1月1日以后,且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4、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5、自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日起5年内,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6、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创新资金项目。     

    7、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尚未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或终止,时间未超过三年。     

    8、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申请或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应主动申明。     

    9、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技术创新项目: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对企业在2014年度至申报日期间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必要补助。申请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资金应不低于40万元。     

    2、投资前保障项目:申报企业须已与创投机构签订《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并应明确下列事项:创投机构对企业提供无偿创业 辅导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拟投资时间、金额及相关条件,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等。采取前补助方式(首尾两次拨款,验收时创投机构应对辅导企 业实施投资,未发生投资的不予拨付尾款),对企业自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计划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必要补助。     

      3、投资后保障项目:申报企业须在2013-2014年期间获得创投机构的投资(具体界定时间以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为准)。采取前补助方式(首尾两次拨款),对企业自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计划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必要补助。

    四、申报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包含内容:申报资料(由系统生成的PDF文件)以及相关附件

    (一)必须提供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自筹资金投入与支出的证明:创投联动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新增科技创新投入的50%,须提供由银行开具的对账单或存款证明或资金资信证明等;技术创新项目应提供已完成科技创新投入100%的记账凭证清单(明细账);

     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新药研发项目需获得临床批件,或申请临床批件所需的相关实验报告;

     6、申报投资前保障项目须提供双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

     7、申报投资后保障项目须提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

    以下材料请根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要求提供:

    (二)可选提供附件:

     8、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9、项目情况证明文件:按技术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

     10、其他证明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千人计划证书,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生企业证明,用户订单或合同,产品照片、贷款合同、付息凭证、曾获国家或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等。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受理部门

    五、办理时限

    以市科委通知为准。

    六、承办部门

    1、受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认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8542222-88256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二楼56号窗口

    2、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联系电话:64839009-2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钦州路100号1号楼301室

    七、收费标准

    无

    八、投诉电话

    浦东新区科委  38583252    浦东市民中心  68546834

    九、办理流程

    




    

 

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服务等业务,无知识产权纠纷,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工商注册时间2010年1月1日以后,且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3、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4、上年度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5、自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日起5年内,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6、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创新资金项目。
   7、承担过创新资金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中,尚未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或终止,时间未超过三年。
   8、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申请或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应主动申明。
   9、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技术创新项目: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对企业在2014年度至申报日期间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必要补助。申请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资金应不低于40万元。
   2、投资前保障项目:申报企业须已与创投机构签订《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并应明确下列事项:
创投机构对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拟投资时间、金额及相关条件,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等。
   采取前补助方式(首尾两次拨款,验收时创投机构应对辅导企业实施投资,未发生投资的不予拨付尾款),对企业自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计划开展的
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必要补助。
   3、投资后保障项目:申报企业须在2013-2014年期间获得创投机构的投资(具体界定时间以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为准)。采取前补助方式(首尾两次拨款),对企业自2015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计划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必要补助。

扶持力度

   1、技术创新项目:创新资金一次性定额补助10万元/项。
   2、投资前保障项目:支持金额为企业实际获得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30万元/项。优先支持上年度本市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胜企业。
   3、投资后保障项目:支持金额为企业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项。优先支持上年度本市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胜企业。

申请流程

 办理时限:以市科委通知为准。

申请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包含内容:申报资料(由系统生成的PDF文件)以及相关附件
    (一)必须提供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自筹资金投入与支出的证明:创投联动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不低于新增科技创新投入的50%,须提供由银行开具的对账单或存款证明或资金资信证明等;技术创新项目应提供已完成科技创新投入100%的记账凭证清单(明细账);
    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新药研发项目需获得临床批件,或申请临床批件所需的相关实验报告;
    6、申报投资前保障项目须提供双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
    7、申报投资后保障项目须提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
以下材料请根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要求提供:
    (二)可选提供附件:
    8、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9、项目情况证明文件:按技术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
    10、其他证明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千人计划证书,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生企业证明,用户订单或合同,产品照片、贷款合同、付息凭证、曾获国家或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等。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受理部门

受理服务

 1、受理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认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8542222-88256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二楼56号窗口
    2、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联系电话:64839009-2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钦州路100号1号楼301室

政策依据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 (沪科〔2015〕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