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2017年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的通知

生效日期:2017-02-15

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补贴金额: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政策原文

2017-2-14 16:47:35


     关于申报2017年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沪知局[2012]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我局拟组织开展2017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申报。

(三)2012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二、申报方式

2017年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采用网上在线申报方式进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申报系统:1、输入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http://www.sipa.gov.cn),点击“网上办事”栏目下的“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2、输入“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进入“网上政务大厅”,依次点击前往市级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网上办事栏目→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

各申报单位先按提示自行注册,然后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上传附件。

在线申报截止后,申报人从系统打印2份纸件申报表,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一起装订成册,报送到注册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要求参见认定与管理系统首页上《申报材料注意事项》)。区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转交项目管理中心。

三、申报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为2月15日至3月17日,打印申报表并报送区知识产权局时间为3月18日至22日。纸件统一转交项目管理中心时间为3月23日至3月27日。

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各区知识产权局做好申报组织、推荐审核等工作并按时转交纸件申报材料。

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将根据《认定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认定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单位给予经费支持。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2月14日

 

联系人:

1、专利试点示范项目管理中心

地址:静安区江宁路777号8楼802室,邮编:200040

电话:朱梅俏52808970,徐李辉52806100,田艳红 52800928

2、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电话:方 昉23110882


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申报。

(三)2012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扶持力度

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申请流程

二、申报方式

2017年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采用网上在线申报方式进行,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申报系统:1、输入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http://www.sipa.gov.cn),点击“网上办事”栏目下的“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2、输入“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进入“网上政务大厅”,依次点击前往市级部门→市知识产权局→网上办事栏目→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

各申报单位先按提示自行注册,然后按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上传附件。

在线申报截止后,申报人从系统打印2份纸件申报表,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一起装订成册,报送到注册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要求参见认定与管理系统首页上《申报材料注意事项》)。区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转交项目管理中心。

申请材料

三、申报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为2月15日至3月17日,打印申报表并报送区知识产权局时间为3月18日至22日。纸件统一转交项目管理中心时间为3月23日至3月27日。

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各区知识产权局做好申报组织、推荐审核等工作并按时转交纸件申报材料。

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将根据《认定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认定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单位给予经费支持。


受理服务

1、专利试点示范项目管理中心

地址:静安区江宁路777号8楼802室,邮编:200040

电话:朱梅俏52808970,徐李辉52806100,田艳红 52800928

2、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电话:方 昉23110882

政策依据

(试行)》(沪知局[2012]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