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申报2016年度本市软件和 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通知

生效日期:2017-04-10

补贴对象: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

补贴金额: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政策原文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申报2016年度本市软件和 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通知

【字号

沪经信软〔2017〕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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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经信委 发布日期:2017-04-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第十四条“实施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设计的政府奖励政策”和《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2)557号)的规定,现就2016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软件产品设计人员:
    1、在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四条标准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确认的软件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其2016年年所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产品规划、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结构设计、代码编写、测试、项目管理等工作。
3、其设计的软件产品2016年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及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
    1、在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三条标准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确认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其2016年年所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
    3、其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2016年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三)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
    1、在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集成电路装备企业人员2016年所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人员2016年所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自动化输送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及工艺的研发,项目管理等工作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
3、其研发的集成电路装备或者其关键部件和材料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二、申报和初审时间
企业网上申报: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24 日。
企业递交书面材料: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6日。
   区县初审: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22 日。
三、申报地点
除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三方评估证明或企业自评报告交至上海市雪野路1000号办事大厅10号11号窗口外,其它材料均交企业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
四、申报材料
登录http://114.141.186.199/,填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申请表》,并向区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叁份,其中一份企业自行留档备查):
(1)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申请表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第三方评估证明或企业自评报告以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证书复印件(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估报告需包括财税〔2016〕49号文附件中的备案资料);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3)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证书及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2016年12月)复印件;如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理缴纳社保则需提供缴纳明细单
    (5)企业人员花名册(包含部门、姓名、联系方式等)
(6)申请奖励人员一次性奖励发放明细及缴税明细(从个人所得税网上报税系统中打印,一次性奖励发放时间为2016年4月1日到2017月3月31日)
(7)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须提供相关聘书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工说明、合同(岗位部分),其它申请奖励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岗位部分)及职业技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技能培训证书等)
(8)申请奖励人员一次性奖励纳税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申请奖励人员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注:1、所有材料需装订成册,且材料6-9顺序需与申请表名单顺序一致。
        2、通知中所称年所得依据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通知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解释人:1.软件产业:夏益飞、何炜,23119348、23112795
解释人:2.集成电路产业:汪潇,23112675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软件产品设计人员:
    1、在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四条标准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确认的软件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其2016年年所得超过25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产品规划、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结构设计、代码编写、测试、项目管理等工作。
3、其设计的软件产品2016年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及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
    1、在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三条标准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确认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其2016年年所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
    3、其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2016年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三)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
    1、在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集成电路装备企业人员2016年所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人员2016年所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自动化输送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及工艺的研发,项目管理等工作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
3、其研发的集成电路装备或者其关键部件和材料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扶持力度

申请流程

申报和初审时间
企业网上申报: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24 日。
企业递交书面材料: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6日。
   区县初审: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22 日。

申请材料

登录http://114.141.186.199/,填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申请表》,并向区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叁份,其中一份企业自行留档备查):
(1)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申请表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第三方评估证明或企业自评报告以及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证书复印件(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评估报告需包括财税〔2016〕49号文附件中的备案资料);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3)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证书及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2016年12月)复印件;如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理缴纳社保则需提供缴纳明细单
    (5)企业人员花名册(包含部门、姓名、联系方式等)
(6)申请奖励人员一次性奖励发放明细及缴税明细(从个人所得税网上报税系统中打印,一次性奖励发放时间为2016年4月1日到2017月3月31日)
(7)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须提供相关聘书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工说明、合同(岗位部分),其它申请奖励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岗位部分)及职业技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技能培训证书等)
(8)申请奖励人员一次性奖励纳税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申请奖励人员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注:1、所有材料需装订成册,且材料6-9顺序需与申请表名单顺序一致。
        2、通知中所称年所得依据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通知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受理服务

除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第三方评估证明或企业自评报告交至上海市雪野路1000号办事大厅10号11号窗口外,其它材料均交企业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

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第十四条“实施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设计的政府奖励政策”和《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2)557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