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张江园区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资助操作办法

生效日期:2008-11-12

补贴对象:税管地和财力户管地在张江的科技企业。

补贴金额:10万-30万

政策原文


 张江园区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资助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依据《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方式

1、适用范围:在园区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方申请。

(1)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的产业化项目;

(2)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的产业化项目;

(3)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4)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5)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2、申请条件:税管地和财力户管地在张江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 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原则上分A档(30万元),B档(20万元),C档(10万元);

第五条  资助原则

1、满足任一以下条件的企业优先资助:被列为知识产权、诚信制度建设试点的园区企业;被列入园区企业培育计划和重点扶持的创业企业;该科技成果在企业股权中有所体现;经园区认定的孵化企业;对园区发展、产业带动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成果转化项目;申请的知识产权项目已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且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企业,或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园区资金资助的企业,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3、匹配资助。申请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原则上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入资金的60%

4、实施期一年,项目立项通过后拨付50%资助,余款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5、项目档级划分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渠道

申报单位根据在张江在线网(www.zhangjiang.net)上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资助专项”告知单的有关要求下载并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递交张江创业服务中心。

第七条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第八条 审查和批准程序

1、初审。创业中心将初审结果在网上告知申报单位,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申请单位填写申报书和递交相关评审材料。

2、专家评审。由创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现场考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3、签订合同。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创业中心与申请单位签订“张江园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项目合同”,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资助金额。

4、拨款。申请单位开具正式发票(收据)领取50%资助资金。

5、验收。根据资助合同创业中心组织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

1、实施跟踪。创业中心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企业有义务随时提供相关材料。

2、中期检查。创业中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跟踪检查,申报单位应递交“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期报告”。

3、违约处理。根据情况,委托社会中介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管理,创业中心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未按时完成任务和违反要求的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项目验收

1、递交验收材料。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张江在线网(www.zhangjiang.net)上登载的项目验收须知,提交相应材料。

2、组织验收。由创业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验收。根据验收情况,分别作出合格、修正后合格、不合格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办法由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申报条件

1、适用范围:在园区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方申请。

(1)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的产业化项目;

(2)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的产业化项目;

(3)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4)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5)商业模式创新项目

2、申请条件:税管地和财力户管地在张江的科技企业。

扶持力度


 

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原则上分A档(30万元),B档(20万元),C档(10万元);

资助原则

1、满足任一以下条件的企业优先资助:被列为知识产权、诚信制度建设试点的园区企业;被列入园区企业培育计划和重点扶持的创业企业;该科技成果在企业股权中有所体现;经园区认定的孵化企业;对园区发展、产业带动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成果转化项目;申请的知识产权项目已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且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企业,或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园区资金资助的企业,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3、匹配资助。申请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原则上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入资金的60%。

4、实施期一年,项目立项通过后拨付50%资助,余款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5、项目档级划分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综合评定。


申请流程

1、初审。创业中心将初审结果在网上告知申报单位,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申请单位填写申报书和递交相关评审材料。

2、专家评审。由创业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现场考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3、签订合同。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创业中心与申请单位签订“张江园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资助资金项目合同”,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资助金额。

4、拨款。申请单位开具正式发票(收据)领取50%资助资金。

5、验收。根据资助合同创业中心组织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

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根据在张江在线网(www.zhangjiang.net)上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资助专项”告知单的有关要求下载并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递交张江创业服务中心。

受理服务

张江创业服务中心

政策依据

沪张江园区管[200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