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2-05-29

补贴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

补贴金额:30万元-100万元

政策原文

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

扶持力度

       专项资金用于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拨付。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的,给予 30 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7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

申请流程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受理申报、考核和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推进委员会当年认定公布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向市财政局提出当年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创建费用补贴申请。

      市财政局收到市经济信息化委的申请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创建费用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对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由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复审考核事项。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计划实施进度、创建的目标和主要内容、验收考核标准、专项资金补贴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在实施中出现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应在报经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在合同解除后及时返还市财政局。

申请材料

受理服务

政策依据